甲乙二人各以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作门店经营之用。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18

问题 甲乙二人各以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作门店经营之用。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且两人地位平等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权利优先于丙的权利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题中,甲乙各自以一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形。根据《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题中,甲乙是按份共有人,因此当甲欲转让其共有份额时,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又根据《合同法》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丙作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的情形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关于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位阶,通说认为物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法上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作为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丙的权利。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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