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一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2  26

问题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一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5年5月1日,则自2006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项错误。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乙发现之日为2005年5月1日,则1年之后即自2006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因此,B项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据此,本案可以以甲为单独被告,追加丙为第二人。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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