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201

admin2016-01-31  26

问题 (1)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⑴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⑵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⑶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⑷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⑸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⑹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⑺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
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⑻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⑼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⑽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一20000元,税额一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⑾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
⑿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⒀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
⒁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3)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 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销项税额 =15300+8717.95—3400+1990.6+1190+ 51000+50782.05 =125580.6(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2500+34880+2380—7882.76+8000 =69877.2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 =125580.6—69877.24 =55703.36(元) 当月生产领用白坯实木板成本 =0+114000—12000 =102000(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 =102000÷114000×6000 =5368.42(元) 应交消费税 =4500+2564.1+585.47+15000+14935.9 —5368.42 =32217.05(元) 申请退还消费税1000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00+7000)÷(1—5%)×5% =3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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