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系菜场摊贩,双方摊位相邻,一日甲、乙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甲拿起摊位上的菜刀向乙砍去,将乙的手砍伤(轻微伤)。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在甲的右腿上,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爬起来会继续伤害自己,拿起扁担朝甲的头部猛击数下,导致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在

admin2021-01-02  35

问题 甲、乙双方系菜场摊贩,双方摊位相邻,一日甲、乙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甲拿起摊位上的菜刀向乙砍去,将乙的手砍伤(轻微伤)。乙顺手抄起一个扁担打在甲的右腿上,甲倒在地上。乙担心甲爬起来会继续伤害自己,拿起扁担朝甲的头部猛击数下,导致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查明甲在倒地时已经昏迷不醒。则乙的行为(    )(2018/客/1/7仿)

选项 A、故意杀人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假想防卫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主要涉及对防卫起因、时间、限度的考查。
(1)在防卫起因上,甲拿菜刀砍人,尽管第一刀只造成轻微伤,但如继续实施,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危险,可认定为“行凶”。因此,在防卫限度上,可以主张无过当防卫,打死并不属防卫过当。
(2)在防卫时间上,甲虽倒地:
①如果其客观上没有昏迷,并未丧失侵害能力,确有继续进行进一步侵害的可能,仍具防卫必要性,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构成正当防卫(可参见“于海明防卫案”)。
②但是本案的情况是,客观上甲已倒地昏迷。丧失侵害能力:只不过防卫人乙误认为其有继续侵害行为。由于防卫时间条件是客观条件,不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故而,本案客观上应当认为是事后防卫。
(3)但主观上防卫人误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故意,阻却犯罪故意,故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认为是过失或意外事件,本案一般人难以认识到侵害人倒地后会昏迷,故认为意外事件为宜。
(4)注意,本题叙述的行为人主观上的心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u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