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o.1万元(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

admin2014-02-24  18

问题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o.1万元(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9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M企业当月应当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集团公司向N企业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集团公司向Y专卖店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集团公司向Z公司投资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 (1)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实际收回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250×200×0.003÷10000=439.55(万元) (2)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为零。应补缴从价税:79×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1—56%)×56%÷200×20=0.59(万元)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卷烟批发环节适用5%的消费税税率应纳批发环节消费税=320×5%=16(万元) 应补缴从价税:320×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80=4.58(万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16+4.58=20.58(万元) (4)应纳批发环节消费税=100×320÷80×5%=20(万元) 应补缴从价税:100×320÷80×56%—(800÷500×200+0.1×200+200×250×200×0.003÷10000)÷(1—56%)×56%÷200×100=5.73(万元)合计应纳消费税=20+5.73=25.73(万元) 【提示】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蚋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蚋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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