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9题)

admin2016-04-13  27

问题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39题)

选项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迭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解析 除公告作为兜底性送达方式外,其他送达途径没有时间的先后要求,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选项B错误;受送达人并非中国公民,不能采用驻外使领馆的送达途径,选项C错误;如果能确认收悉,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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