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对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admin2020-11-19  33

问题 (2005年)对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选项 A、10岁孤儿王某起诉要求乡人民政府颁发孤儿生活供养证的
B、伤残军人罗某起诉要求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的
C、张某被工商执法人员殴打致残起诉要求赔偿的
D、王某因公致残起诉要求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支付保险金的

答案B,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A选项中王某起诉是要求乡政府颁发孤儿生活供养证,而非可以先予执行的金钱义务,故不适用先予执行的范围。
B选项、D选项中的抚恤金和保险金都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范围。   
C选项不当选。张某提起的是行政赔偿诉讼,在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故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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