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54题,多选)

admin2017-11-24  11

问题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54题,多选)

选项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的追究。
A选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B选项,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仍然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C选项,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成立洗钱罪。高利转贷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故明知而为此类犯罪人提供资金账户的,成立洗钱罪。
D选项,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对象为“他人”,意味着只要侵犯性道德和性风尚,无论组织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成立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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