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张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11月,张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8月,张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张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

admin2012-02-06  23

问题 2007年8月,张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2009年11月,张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离婚后,张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10年8月,张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张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成立。我国《保险法》策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以投保时为准,即只要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以后不具有也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有效。本题中张某投保时,与其前夫仍是配偶,具有保险利益,故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拒付理由不成立。(2)本案应判令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儿子给付保险费,张某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代为受领。因为由于前述原因,保险合同成立,受益人是张某的儿子,保险公司向合法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作为监护人的张某应代为受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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