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89题)

admin2017-03-16  31

问题 某市卫生局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决定取缔该公司非法采集血液的行为,同时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89题)

选项 A、市卫生局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B、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若某公司起诉,市卫生局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的效力,优于某公司的证人对现场的描述
D、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 对于A选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某公司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采集集血液的行为,某市卫生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可见,A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B选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题中,若市卫生局当场作出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因此,B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C选项,《证据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可见,现场笔录优于证人证言。因此,C选项正确,为应选项。
    对于D选项,液氮生物容器是该公司用于非法采集血液的财物,卫生局没收5只液氮生物容器,属于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不是保全措施。因此,D选项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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