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

admin2015-06-28  24

问题 2007年1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一次性偿还,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此外,为了顺利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款,丙公司又以自己所有的大厦第五层的房屋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将应收账款作为甲公司还款的质押担保,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但丙公司未按约定对抵押和质押担保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
    问:
乙银行与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和质权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银行与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未成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设定权利质权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不成立。本案中,乙银行和丙公司的抵押和质押担保都没有办理登记,故抵押权和质权都未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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