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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
admin
2013-04-25
27
问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
选项
A、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C、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答案
1,2,4
解析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项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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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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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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