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84题)

admin2021-02-25  32

问题 2016年10月20日,《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通过。关于规范检察人员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84题)

选项 A、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B、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者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C、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D、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可见,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选项B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擅自处理案件线索、随意初查或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B选项的行为属于违反办案纪律行为。
    选项C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13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据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一种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选项D正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规定:对群众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这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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