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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04年8月7日受理丁公司的破产案件,2004年12月20日宣告丁公司破产。清算组认为丁公司发生的下列( )行为,应予撤销,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丁公司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04年8月7日受理丁公司的破产案件,2004年12月20日宣告丁公司破产。清算组认为丁公司发生的下列( )行为,应予撤销,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admin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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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丁公司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于2004年8月7日受理丁公司的破产案件,2004年12月20日宣告丁公司破产。清算组认为丁公司发生的下列( )行为,应予撤销,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选项
A、对欠乙公司的2004年9月10日到期的货款于2004年3月5日提前偿还
B、丁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宣布放弃对甲公司的债权300万元
C、2004年11月10日将部分财产无偿赠送给街道
D、丁公司2004年6月20 降价出售鲜活产品
答案
A,B,C
解析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本题就是从2004年2月?日到2004年12月20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可以撤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2004年 11月10日将部分财产无偿赠送给街道);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欠乙公司的2004年9月10日到期的货款于2004年3月5日提前偿还);放弃自己的债权(丁公司于2004年4月16日宣布放弃对甲公司的债权300万元)。D选项,降价出售鲜活产品不属于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不属于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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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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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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