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止确的?( )[2011年法考真题]

admin2022-09-19  22

问题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2007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2010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止确的?(          )[2011年法考真题]

选项 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
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
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A项,《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题中,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B项,《民法典》第1128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因此,丙只能代位继承张某遗嘱未处分的遗产。CD两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继承人在张某死亡时已经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只是未经登记,处分该房产所有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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