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7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从乙处购买二手轿车一辆。甲支付价款后,乙将汽车交付,约定十日后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4月10日,甲的朋友丙向甲借用汽车,甲明知丙没有驾驶证,但是由于朋友情面不好反对,同意丙将汽车开走。丙开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与

admin2018-05-30  23

问题 2013年4月7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从乙处购买二手轿车一辆。甲支付价款后,乙将汽车交付,约定十日后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4月10日,甲的朋友丙向甲借用汽车,甲明知丙没有驾驶证,但是由于朋友情面不好反对,同意丙将汽车开走。丙开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丁驾驶的车辆相撞,将丁撞至重伤。交警部门认为:丙无证驾驶,且超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无责任。后丁将甲、乙、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答案(1)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明知丙没有驾驶证还把车交给丙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甲乙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受让人甲承担,乙不承担责任。 (3)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丙是机动车使用人,且无证违章驾驶,负事故的完全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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