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admin2017-03-16  12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

选项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已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已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已有

答案A,C,D

解析 本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其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下列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其他人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处根据2000年4月29日的立法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这些规定,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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