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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
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
admin
2016-06-13
20
问题
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
选项
A、涉及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
A,C,D
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60条。民事行为只有在具备相应条件才生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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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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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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