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

admin2016-06-13  20

问题 胡某有一个儿子名小军,已30岁尚未结婚。胡某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惠,胡某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某所立的这份遗嘱(    )。

选项 A、涉及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 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60条。民事行为只有在具备相应条件才生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d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