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2年第26题)

admin2013-09-05  19

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12年第26题)

选项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此,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由村民委员会本身是一个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故A项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里有一个关键是“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也就是说,在罢免的时候不是谁的选票都有效力的,必须是登记过参加选举的村民的罢免票才有效,可见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双过半制”。此考点在2011年试卷一第63题选项C中出现过。这里扩展一点,在司法考试中,对于选举和罢免的票数问题的考查一直是一个热点,也一直是一个难点,这里考查的是村委委员会成员,历年还考过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对于有关选举与罢免的条件的问题做一个梳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故C选项说由乡镇政府主持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这里也提醒一下考生,考生在复习的时候要有一种系统的思维,在这里提到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问题,那么考生就要“触类旁通”地去思考其余与此相关的问题,比如说人大代表的职务终止问题,这样掌握起来就能更清晰。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d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