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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
admin
2008-12-16
36
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于某对邱某死亡应否负法律责任等。那么,请问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行吗?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能否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选项
答案
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不行,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法医鉴定是一种专门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只要是具有法医资格的人,作出的鉴定便可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法医鉴定被认为是一种反映客观实际、证明力极强的证据。因此对法医鉴定的制作,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凡是鉴定材料,必须写清鉴定结论,也只有写清了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才能据此审理案件。本题中,法医如果只是写明邱某死亡系何种疾病引起,生前又有此疾病,并未按客观事实作出符合逻辑的鉴定结论,就会使人感到于某踹邱某的一脚与邱某的死亡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也就不应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这恰恰与最后查明的真实性情况不符,掩盖了案件的真相。所以,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精神的,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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