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admin2017-08-18  27

问题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选项

答案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成_山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或享有的债权未到期,均不发生代位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扶养请求权,领取救济金、抚恤金的权利等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积极行使其权利,债权人即无代位行使之必要。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既无力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又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5)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更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或非诉讼均可。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代位行使的权利超出债权人债权的范围,应分割行使;不能分割行使的,可代位行使全部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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