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47题)

admin2021-05-31  31

问题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三·47题)

选项 A、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都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异议的主体都包含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A、B、C选项正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救济手段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救济手段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所以二者的救济手段不同。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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