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2)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13年12月31日的

admin2017-11-01  66

问题 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2)审计项目组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较低,对甲公司2013年11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发现差异。201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较11月30日无重大变动。审计项目组据此认为已对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认定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审计项目组负责填写询证函信息,甲公司业务员负责填写询证函信封,审计项目组取得加盖公章的询证函及业务员填写的信封后,直接到邮局将询证函寄出。
    (4)客户丙公司的回函并非询证函原件。甲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在催收回函时,由于丙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未收到询证函,因此将其留存的询证函复印件寄送给了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财务人员将回函直接寄回至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认为该解释合理,无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6)甲公司管理层拒绝审计项目组向客户丁公司寄发询证函。
    要求:
    (1)针对上述第(2)至(4)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2)针对上述第(6)项,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选项

答案针对要求(1): 第(2)项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对2013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之间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实质性程序/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 第(3)项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外部记录进行核对。 第(4)项不恰当。注册会计师未对询证函的发出保持控制/询证函不应由甲公司财务人员寄发。 针对要求(2): 审计项目组应当:1)询问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的原因,并就其原因的合理性/正当性收集证据;2)评价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3)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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