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裁决程序上是否合法? 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admin2008-12-16  16

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裁决程序上是否合法?  
本案的再审程序正确否?如果有错误,请改正。

选项

答案错误在于:(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诉解释》第30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刑诉解释》第308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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