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9题)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59题)

选项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 A项,“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其中“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是指法律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不是凶器,但可以用来作为凶器的物品,如砖块、菜刀等。对性质上的凶器容易判断,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对用法上的凶器的判断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该物品杀伤力的大小。第二,不能仅看物品的杀伤力,还应考虑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感的大小。例如,看到有人拎着菜刀,一般人对此会有所畏惧。看到有人开着汽车,一般人对此不会产生畏惧。因为大街上汽车川流不息,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因此,开车抢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第三,该物品被日常携带的可能性大小。例如,一般人不会携带砖块、杀猪刀逛街,如果携带这些物品在大街上抢夺,就视为携带凶器抢夺。又如,有人在大街上开车,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因此不能将开车抢夺视为携带凶器抢夺。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抢夺罪是指对物暴力、对财物占有人的人身有危险的行为。盗窃罪、抢夺罪及抢劫罪的界限在于手段的暴力程度,盗窃罪的手段是平和的;抢夺罪的手段是对占有人的人身有危险;抢劫罪的手段暴力程度最高,达到压制占有人反抗的程度。应注意的是,手段的秘密性或公开性只是这些罪的常见情形,而不是必要条件。题中,甲与乙厮打时尚未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这时的行为不能视为抢夺罪或抢劫罪的手段。当乙的耳环掉在地上时,甲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假装摔倒在地并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这种手段对乙的人身不会产生任何危险,因为耳环在地上,与乙的人身有一定空间距离。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对物暴力,而属于对物平和的手段,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B项说法错误。C项中的甲开始只是对物暴力,但当乙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这时甲的行为已经属于对人实施暴力,其暴力程度也达到压制人反抗的程度,因此构成抢劫罪。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也予以确证。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D项,抢夺罪、抢劫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对象能否包括毒品等违禁品?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既包括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对财物的占有。虽然违禁品的持有人对违禁品没有合法的所有权,应予没收,但是在通过法律程序没收之前,持有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事实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否则正常的财产秩序将陷入混乱。因此,抢夺他人的违禁品也构成抢夺罪。对此,前述司法解释也予以确证,其中第7条就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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