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居住于A市,系70岁老人,向其儿子追讨赡养费,其三个儿子分别居住于B、C、D市。张某起诉后,法院进行了先予执行,以下可能存在的情形是?

admin2014-10-17  27

问题 张某居住于A市,系70岁老人,向其儿子追讨赡养费,其三个儿子分别居住于B、C、D市。张某起诉后,法院进行了先予执行,以下可能存在的情形是?

选项 A、该案可由A市法院管辖
B、法院依职权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
C、张某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提供担保
D、法院必须经过开庭审理程序才能进行先予执行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先予执行是受案法院采取的,而A市法院是有可能成为受案法院的,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由此,B项错误,先予执行必须依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由此,C项正确,先予执行并不是必须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由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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