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1 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admin2015-08-05  51

问题 资料1
    2014年6月23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意味着“以房养老”政策正式落地。
    资料2
    “银发浪潮”来袭,“4+2+1”家庭模式成为主流,大量老人房产需“唤醒”,然而此前上海、北京、南京等地的试点并不顺利。
福建省三明市50多岁的市民吴友华的女儿和女婿准备在厦门买房结婚.他最近刚给小两口凑齐首付的钱。“女婿家是农村的,我家也不富裕.能给孩子供完房子就是两边老人的最大愿望了。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刚还完贷,如果临退休再抵押出去,何时才算是我们的?再说,哪能忙活一辈子不给孩子留点财产?”
    “以房养老”实则是一款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牵涉到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然而记者调查发现.金融机构无规可依、风险顾虑及业务各自为营是最大障碍。中信银行于2013年推出“以房养老”按揭贷款业务,是国内较早试点“养老按揭”的银行。但该业务推行以来在深圳、合肥等多地交易量为零。
    专家表示,政府应当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并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保险初期.对申请人和经营机构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此外,一旦“以房养老”业务推行,银行、保险机构手握大量房产,就需要盘活交易。目前亟须建立这样一个批量交易的平台。
    上海从2007年就酝酿“以房养老”.但推行多年仅成功6例,重要原因就是“居民普遍预计房价将上涨,老人会吃亏”。而对金融机构而言,当老人年迈将房产抵押时,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经不多,一旦房价波动下行,保险公司或银行的给付能力有限,风险也较大。有意愿推出以房养老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还普遍希望.国家早日明确70年产权到期后的处置办法。一旦铺开试点,那么参与的金融和保险机构就存在按揭到期后大量不被赎回的房产的处置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角度出发,70年产权到期后的确权十分必要。
    资料3
    作为我国首个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的“以房养老”细则.该政策从酝酿到出台试点经历了数年时间,几乎所有被市民们议论的焦点问题,在细则里均有详尽的解释和解决办法。究竟政府是不是在甩包袱?险企是不是昧着良心霸占了老年人一生的心血?把房子抵押出去是不是从此就回不来了?翻翻细则,都会找到答案。
    误解1
    政府是在甩包袱吗?
    担忧:既然有了养老保险,为什么还要“以房养老”,这是政府在甩包袱吗?
    事实:社保养老与以房养老毫无冲突.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
    解读: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从2014年7月1日启动试点的“以房养老”政策只是作为商业保险的一个险种形式出现.说白了就是同意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并销售“以房养老”的保险产品。与所有商业保险产品一样。是否愿意接受、是否选择购买,决定权都在消费者手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专门强调,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开展试点,这是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前提下新增加的一种养老方式。
    误解2
    房子抵押后拿不回来?
    担忧:如果我把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后反悔了.房子是不是拿不回来了?
    事实:抵押后的房屋产权人依然是您.办理退保便可拿回房屋。
    解读:根据试点细则,办理了“以房养老”后如果中途后悔,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第一,在犹豫期内反悔,为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指导意见》规定参与“以房养老”的“客户的犹豫期不得短于30个自然日”,这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增加了一倍多;第二种方式是超过犹豫期后,老年人可以采用退保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房屋和产权,但与任何商业保险的退保程序一样,抵押人将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提前退保的损失,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公布房产价值情况,以及退保剩余价值.以便老年人在选择提前退保时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退保损失衡量利弊。
    误解3
    增值收益都归保险公司?
    担忧:很多老年人担心,把辛苦半辈子挣下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万一房价评估过低,出现损害利益的道德风险咋办?
    事实:房屋评估过低的风险,基本可以解除。
    解读:《指导意见》明确房产价值由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同时,该产品犹豫期是30天,老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任何一方认为不合适,都可以拒签。
    担忧:如果房产在抵押期间增值了,增值收益是不是全被保险公司收走了?
    事实:根据两种不同的产品类型,增值收益的受益方有区别。
    解读:保监会对此次“以房养老”的产品设计了两种类型,分别为反抵押参与型和反抵押非参与型。其中,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的增值收益,而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则完全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的老人。而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产品.如果在办理“以房养老”期间房子升值、贬值了,保险公司都必须告知这种变动对年金领取的影响。
    担忧:如果抵押期间房价跌了,或者抵不上保险本息了该怎么办?
    事实: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读:《指导意见》规定,如果办理抵押的老人过世后,当初抵押给保险公司的房价出现下跌,或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抵销老年人生前从保险公司支取的养老金,保险公司须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和损失.不得向老人子女或亲属进行任何形式的追偿。
    误解4
    子女得不到房屋继承权?
    担忧:老人过世之后,这房子归谁?
    事实:全看子女是否愿意继承。
    解读:根据规定,老年人去世后如果其子女不愿意将房产给保险公司处置,只需向保险公司偿还所领取年金的本息即可。例如,60岁的张先生在成都有一套八成新、90平方米独立产权的房子,机构评估价为70万元,与保险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价值,签订合同之后,张先生将房子交给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定期向张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年金直至张先生“百年”。张先生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的资金,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资料4
    中国目前的丁克、空巢家庭比例高,一些家庭子女都在其它城市工作、生活,甚至有些孩子定居国外,那么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正在被打破,如果不及时调整政策顺应时代变化,那么若干年后养老问题将成为沉重的社会负担。
对于什么人适合“以房养老”的问题,首先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两套以上房产,具备偿还能力的老人是他们的目标客户。另外,这些老人的子女通常不在身边,无法或不方便居家养老。而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比如外出旅游或者添置必要的生活保健设备等,让晚年的生活更有保障。
    有意愿推出“以房养老”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还普遍希望.国家早日明确70年产权到期后的处置办法。一旦铺开试点,那么参与的金融和保险机构就存在按揭到期后大量不被赎回的房产的处置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角度出发,70年产权到期后的确权十分必要。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博士生陆明涛认为.对于不少人担心“以房养老”的家庭伦理问题,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开征遗产税,“以房养老”将成为子女欢迎的养老形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往往是高税率的,以至于房产对于子女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父母将住房反按揭给银行,将减少子女向父母支付的赡养费用,减轻子女的负担。从中国的发展趋势来看,遗产税开征应该只是时间问题。
    “‘以房养老’只是众多养老模式中的选择之一,非强制性.也替代不了全面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中国房协老年住区委员会专家乌丹星说.是否“以房养老”是房屋拥有者的权利,不是政府的权利,也不是子女的权利。她提出,没有房子的人不涉及“以房养老”,有钱的人不需要“以房养老”,“以房养老”最适合部分中间夹心阶层的老人,他们有住房,但是手头缺乏现金。有的地方,这部分老人可能有两三套房,拿出一套来置换现金很合适;还有一部分失独老人,不涉及财产继承问题,他们可能更需要这种模式。
    资料5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养老产业专家周燕珉表示,“以房养老”应该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一个方向。它的适用范围是中产阶级以上的老人。“50后”“60后”是目前房产的主要所有者.他们将来养老可能并不需要在市中心,就可以把自己位置较好的房子通过置换租给年轻人,自己拿着租金去郊外养老。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城市也会更加有效地运作。当然在郊外的养老设施一定要适合老人居住,环境、医疗条件、交通要跟上。
    申论要求:
“以房养老”政策出台之后,不少市民认为政府是在“甩包袱”,请结合“给定资料”,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
    (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思路清晰,语言流畅;
    (4)1000~1200字。

选项

答案 “以房养老”可试政府责任没少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的说法,老人习惯把财产在过世后留给子女.作为一种爱的传承。特别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上辈人好不容易还完按揭,有了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子,现在又要“倒按揭”养老,从观念上他们是很难接受的。这个政策出台之后,一些人担心其背后有“未来养老得靠自己”的“弦外之意”,认为“以房养老”的政策是政府在“甩包袱”。 根据新出台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知,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是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鼓励老人用反按揭方式提前消费,提高晚年的生活质量,这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而对于丁克家庭、空巢家庭、失独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体来说,这是很好的养老依托。在我国,有需要“以房养老”政策的土壤,既然国民有这样的需求,政府作为管理者,就有责任和义务满足民众需求,维护社会秩序。 据了解,住房反按揭养老在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美国可谓是“以房养老”的“鼻祖”。上世纪70年代,美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很多老年人退休以后生活清苦。在美国政府、国会的介入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下,住房反按揭贷款逐步发展起来。此次保监会试点“以房养老”,是盘活老年人的房产,实现个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探索.也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新创举。 人们之所以认为“以房养老”的政策是政府在“甩包袱”,是源于对“以房养老”政策的误读,事实上以房养老与社保养老并不冲突,政府只是提供了更多的养老选择。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房养老”尚属小众产品。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以房养老”面临着与传统养老方式的博彝,面临着房价不确定因素的风险,面临着政策并不健全的尴尬,面临着操作难执行的困境。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中明确,“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因此,针对产权、理念、房价波动等难点,政府还应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从政策框架上给出解决方法。 在中国的法律和文化下,“以房养老”的探索和试点一定会遇到重重困难,不理解、有顾虑也在情理之中。“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保险机构应完善产品设计,购买者要量力而行,政府要高举监管利器,为“以房养老”的消费者保驾护航,既要防止借“以房养老”概念游说老年人抵押个人住房进行消费贷款引发多重风险。又要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建立批量交易平台,避免重复监管与操作之困。只有各个链条紧密咬合,才能让补充养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解除百姓的后顾之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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