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入住后,丁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全部出售,被业主一抢而光。等到甲、乙、丙等人购买了汽车后,发现已经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了

admin2009-05-12  21

问题 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入住后,丁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全部出售,被业主一抢而光。等到甲、乙、丙等人购买了汽车后,发现已经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了,为此与丁公司发生纠纷。经查,该小区的车位仅为业主户数的一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未有明确约定。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甲、乙、丙等人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C、甲、乙、丙等人有权请求重新分配车位
D、丁公司无权将地下车位全部出售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可知,B选项正确。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应依照约定。本题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此未有约定,故开发商将车位出售给业主并无不妥之处,C、D选项错误。根据《商品房解释》第3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保证车位数量,构成要约,最终其车位数量达不到约定数量,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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