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诉乙某侵权一案,案情复杂,经法院受理,于2008年4月1日向甲某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乙某发出应诉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双方应当于4月15日到法院举证,乙某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法院送达人员口头表达了自己的答辩意见,后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到4月18

admin2014-06-10  31

问题 甲某诉乙某侵权一案,案情复杂,经法院受理,于2008年4月1日向甲某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乙某发出应诉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双方应当于4月15日到法院举证,乙某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向法院送达人员口头表达了自己的答辩意见,后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到4月18日,甲某仍未收集到证明乙某侵权的事实,于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予以准许,并延长至5月1日,4月底甲某仍未收集到关键证据再次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受理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同意再次将举证期限延长至5月15,对于本案中的哪一项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选项 A、法院对于再次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应经上级法院许可后方可以准许
B、乙某可以以口头答辩的方式代替书面答辩
C、甲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收集到证据材料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33条、第36~37条的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30日,所以D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将被告答辩的形式限制为强制书面答辩,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再次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由受案法院决定,不用请示上级法院。因此,A、B、C项错误,依题意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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