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中的报告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单项选择第32题)

admin2013-10-26  28

问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中的报告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单项选择第32题)

选项 A、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B、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C、公司监事发生变动时,应当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制度。《证券法》第65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第66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选项ABC均属错误。《证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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