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的一般原则。

admin2015-08-03  41

问题 试述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的一般原则。

选项

答案对于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国际上普遍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在固定基地原则下,收入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范围,仅限于非居民通过设在其境内的固定基地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的那部分所得。在确定归属于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问题上,应按独立企业原则核定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对于固定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也和常设机构营业所发生的费用一样应予扣除。联合国范本在固定基地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对收入来源地国的征税限制条件,规定非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国境内未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仍然有权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 (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2)缔约国一方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劳务所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其所得金额在该会计年度内超过一定的限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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