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min2017-03-16  33

问题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自然要求有共同行为。”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甲、乙的行为都与丙受重伤的后果有因果联系,应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其他说法皆错误,即ABC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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