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股东会授权其签订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合同,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张某与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谈业务时,当即以甲公司名义签订了标的额为3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admin2023-02-22  42

问题 张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股东会授权其签订标的额超过200万元的合同,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后张某与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谈业务时,当即以甲公司名义签订了标的额为30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

选项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3款的规定,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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