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

admin2008-12-16  12

问题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张三来到海淀图书城南口“麦当劳”用早餐。排队时由于人多,张三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李四的脚,李四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张三。双方争执中,张三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李四,李四当场撕扯张三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双方才罢休。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七为其诉讼代理人。贾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张三写了如下刑事自诉状:
               刑事起诉书
  原告: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辩护人:贾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23岁,无业
               诉讼请求: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和名誉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由于人多,原告被后面的人拥挤,踩了被告的脚,被告口出污言秽语,肆意辱骂原告。双方争执中,原告的一句“你们民工就是这么没教养”激怒了被告,被告当场撕扯原告的衣服至内衣破裂,并骂出一些不堪人耳的话,后在“麦当劳”员工王五和围观群众赵六的劝阻下,被告才罢休。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诉请你院依法对李四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具状人:贾七
                                          2000年1月15日
1.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法理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理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文书存在以下问题:   1.标题部分存在的问题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书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使用,公民提起自诉的只能写“刑事自诉状”。应当将“刑事起诉书”改为“刑事自诉状”。   2.基本情况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 当事人称谓错误。正确的写法是将“原告”改为“自诉人”,将“被告”改为“被告人”。   (2) 诉讼代理人称谓错误,应当将“辩护人”改为“诉讼代理人”。   3.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1) 在刑事自诉状中仅称“诉讼请求”不够规范,而应称“案由和诉讼请求”。   (2) 增加对于案由的说明:“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现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3)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不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遭受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诉讼请求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和名誉补偿费5000元人民币”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删除。   (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状不需要缴纳诉讼费用,因此,要求被告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删除。   4.事实和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没有写明提起自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诉讼,诉请你院依法对李四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部分存在的问题有:   没有写明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应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王五的证言。王五,住海淀区×街×号2.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赵六的证言。赵六,住昌平区×街×号”   6.尾部的存在的问题有:   落款应当写明自诉人,而不是写具状人,应当写为:“自诉人张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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