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

admin2019-12-02  21

问题 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铁丝系张某在原监室利用放风时从院内一扫帚上拆下所得,后被其藏于棉絮中,在搬入新监室时未被检查出来),利用起床上厕所的机会接近杨某,趁其不备用铁丝将其右眼刺伤。杨某受伤后,先后在县医院、眼科专业医院住院治疗并被摘除右眼,并安装了辅助器,住院治疗共计36天。通河县公安局支付了杨某全部医疗费、差旅费、辅助器费用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杨某妻子请假护理22天,其母亲护理14天。伤愈后杨某于2013年4月23日经通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此要求通河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4,677.24元。
在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认为通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具备做出伤残鉴定的资质,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县公安局是就伤残鉴定的证明力提出质证意见
B、县公安局是就伤残鉴定的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C、县公安局是就伤残鉴定的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
D、县公安局是就伤残鉴定的真实性提出质证意见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事实性。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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