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

admin2018-09-25  38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甲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以支付前欠货款。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乙公司拒绝支付汇票金额,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甲公司货物质量不合格,乙公司可以拒绝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B、即使甲公司货物质量不合格,乙公司也不能拒绝向丙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C、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 选项A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出票人;选项CD,持票人能证明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可以向全体前手追索,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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