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
2019-01-17
23
问题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B、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C、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D、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见证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二十章第九节中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交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要求这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故A、B、C选项正确。本题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8z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简述债权的特征。
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甲为一外国人,在其国内娶了中国女留学生乙为妻子,后又娶一越南女子丙为妻。后甲杀乙未遂,被该国警方逮捕,其间还查出甲有抢劫中国游客、伪造中国货币的犯罪行为。对甲的上述行为我国刑法无权管辖的是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
甲价值1万元的债券被盗,甲认为此事系乙所为,乙害怕此事张扬出去会有损自己的名誉,故私下给甲1万元,要求甲不要将此事散布出去,甲同意乙的请求后将此1万元存人银行,得利息1000元。后盗窃犯丙被捕交代了盗窃甲的债券1万元的事实。现乙得知此事,欲主张权利,则其
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下列选项中,留置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享有债权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对下列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行使撤销权?()
随机试题
妇科检查应注意:
薄层色谱法分离生物碱常采用的条件是
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物理量的单位指的是:
一般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较高的原因是()。
产品成本计算不定期,一般也不存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费用问题的成本计算方法是()。
分析音乐作品《渴望春天》。
某高校团委组织大学生到农村开展义务咨询活动,如果要你组织,你如何组织?
下列属于积极的财政政策措施的是()。
下列关于Windows2003系统下DHCP服务器的描述中,错误的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