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长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监察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部分证据,在了解其可能逃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留置。后该市长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两天后该市长在其司机的帮助下出逃国外,通缉一年不能到案。 问题:(1)监察机

admin2020-12-09  25

问题 某市市长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监察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初步掌握了部分证据,在了解其可能逃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留置。后该市长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交代了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两天后该市长在其司机的帮助下出逃国外,通缉一年不能到案。
    问题:(1)监察机关在对该市市长调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什么权力?
    (2)监察机关是否可以对该市市长进行留置?为什么?
    (3)该市市长逃匿到国外,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监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监察机关可以对该市市长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2)监察机关可以对该市市长进行留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该市市长涉嫌贪污,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其还具有逃跑的可能,所以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留置。 (3)监察机关应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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