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4日,朱某到某县联系业务,晚上在宾馆正要休息时,被执行任务的县公安局治安科的警察以“嫖娼”为由抓获。朱某坚决不承认有此违法行为,但县公安局以“嫖娼”已交代为由,将朱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交付执行。朱某不服,在拘留期间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admin2019-01-29  42

问题 1999年3月4日,朱某到某县联系业务,晚上在宾馆正要休息时,被执行任务的县公安局治安科的警察以“嫖娼”为由抓获。朱某坚决不承认有此违法行为,但县公安局以“嫖娼”已交代为由,将朱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交付执行。朱某不服,在拘留期间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朱某态度不老实,在“扫黄”期间顶风作案,决定在其拘留执行完毕后收容教育6个月,朱某又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撤销了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的决定。此时,朱某被关押了28天。
请问:
应由哪一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由县公安局赔偿,市公安局对加重处罚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因为,县公安局是最初造成朱X人身损害,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加重了对朱X的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应当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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