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dmin2017-06-13  26

问题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选项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A项违背职业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故B项违背职业道德。C项违背,公证员为专职,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D项不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6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