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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大学教授,乙是甲的学生,曾因为成绩不及格的事与甲发生过摩擦。后来,乙编造甲非常关心女同学的学习生活,经常对她们进行论文辅导的事情,在同学间进行宣传。后乙因为嫖娼被处理,兼管行政的甲将对乙的处分决定公布在学校的报告栏里,同时贴在校外,向社会公布。对此,
甲为某大学教授,乙是甲的学生,曾因为成绩不及格的事与甲发生过摩擦。后来,乙编造甲非常关心女同学的学习生活,经常对她们进行论文辅导的事情,在同学间进行宣传。后乙因为嫖娼被处理,兼管行政的甲将对乙的处分决定公布在学校的报告栏里,同时贴在校外,向社会公布。对此,
admin
2009-05-14
20
问题
甲为某大学教授,乙是甲的学生,曾因为成绩不及格的事与甲发生过摩擦。后来,乙编造甲非常关心女同学的学习生活,经常对她们进行论文辅导的事情,在同学间进行宣传。后乙因为嫖娼被处理,兼管行政的甲将对乙的处分决定公布在学校的报告栏里,同时贴在校外,向社会公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的编造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
B、甲将对乙的处分决定贴在报告栏里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将对乙的处分向社会公布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D、乙的编造行为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
4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主要是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名誉权的具体判断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前所述,名誉权的侵权要求侵害人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被害人的名誉,一般认为,编造先进事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在本题中,“乙编造甲非常关心女同学的学习生活,经常对她们进行论文辅导的事情,在同学问进行宣传”,是对甲编造先进事迹,而非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其名誉,因此,认定乙名誉侵权是错误的,选项A不应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项认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本题中,甲将对乙嫖娼的处分决定公布在学校的报告栏里属于在其单位内部对其人员处理的公示,依据我国法律的精神,不构成对乙的侵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不应当选。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甲将此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时,属于擅自将别人的隐私公布,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因此,选项C认为“甲将对乙的处分向社会公布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是正确的,应该当选。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指以侵入、侵扰等手段侵害自然人个人生活隐私,以监听监视、窥视偷拍等手段刺探他人隐私,泄露、公开披露他人隐私等情形。在本题中,乙是对甲编造不存在的事实,不属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对其隐私的侵害,因此,选项D也是错误的,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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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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