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的并购重组规定作出了比较大的突破,下列对这些新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admin2009-01-19  32

问题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公司的并购重组规定作出了比较大的突破,下列对这些新规定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选项 A、新《证券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为中国证券二级市场的标购创造了市场条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售股机会
B、外资机构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收购境内的上市公司
C、新《证券法》有关持股变动的报告、公告制度实际上是在鼓励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
D、标购是境外证券市场兼并收购的最主要方式,我国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正好适应了这一趋势

答案1,2,4,8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4章涉及要约收购的条款多达17条,而对于协议收购则很少涉及,将要约收购放在首位说明了对要约收购的重视,为要约收购的展开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因此也就为中国证券二级市场的标购创造了市场条件,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售股机会,所以A选项正确。这里应该明白的一个概念是“标购”,标购即是指协议收购,由于要约收购是境外证券市场兼并收购的最主要方式,所以选项D也是正确的。新《证券法》把收购的主体定义为“投资者”,这个涵义非常广泛,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说,今后个人、私营企业,甚至可能包括外资机构在合法的条件下都可以收购上市公司。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现在《证券法》规定持股5%须报告和公告,过去这一变动幅度是2%。这一条款的规定,明确表明了管理层的态度,实际上是鼓励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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