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四第60题)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下述哪些修改是可以被接受的?

admin2018-06-28  29

问题 (2002年卷四第60题)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下述哪些修改是可以被接受的?

选项 A、在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将独立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删除
B、在审查员没有检索到影响该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C、在审查员指出其申请仅存在形式缺陷时,申请人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权利要求发明主题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D、在审查员指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人独立权利要求

答案D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能被允许予接受。……”按照现行审查原则,对于被动修改扩大原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均不予接受。《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又规定:“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中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1.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之(3)的规定:“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全力要求的主题。……”,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被允许。……”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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