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44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    )

选项 A、袁华诉马浩侵权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袁华不服生效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红星服装公司与长城贸易公司买卖合同中服装质量纠纷一案,经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发现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C、华佳与杜鹏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华佳的诉讼请求,华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后,华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指令区法院再审
D、卓识房地产公司与以远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10月判决卓识房地产公司向以远建筑公司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双方均未提出上诉。2010年5月,以远建筑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10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因此,B项中发回重审的,不能由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而只能由一审人民法院即区法院重审。因此,B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C项指令区法院再审是错误的,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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