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dmin2016-07-06  34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选项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A项为无效的民事行为。B项,甲误将乙所有的地砖用于装修,这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甲的行为构成添附,不适用重大误解。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乙宾馆发出出卖的要约,甲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对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D项,甲与精神病人乙签订买卖电动车的合同,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可撤销的合同。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项错误。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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