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多选)

admin2017-11-24  11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2012年卷二57题,多选)

选项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立功的认定。立功是犯罪分子自身人身危险性下降的表现,所以必须“亲自实施”,他人不得代劳。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所以C项中丙的父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罪犯的,不是犯罪人丙自己的立功。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的内容之一,具体指的是犯罪分子超出自首的范围,有效地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A项中犯罪人甲提供同案犯裴某的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的,D项中犯罪人丁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都没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自首中如实交代同案犯罪行的范围,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成立立功。B项中犯罪人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毒贩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使得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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