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判决生效后,法国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申请?

admin2013-06-09  27

问题 赵某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中,应当以谁为被告?  
判决生效后,法国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在什么期间申请?

选项

答案应当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在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期间申请。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以及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的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因此执行法院应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不能是被执行人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被告法国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因此其上诉期应当是30日。《民诉意见》第79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本案的上诉期间应当是从8月1日到8月 30日,也就是说判决从8月31日起生效,履行期一个月应当是从9月1日到9月30日,则申请执行的期限六个月就应当是从2004年10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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