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卷二—8,单)

admin2014-02-18  20

问题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卷二—8,单)

选项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累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关于累犯的成立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完善。修正后的《刑法》第65条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为:(1)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后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以上处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4)前后两罪犯罪时年满18周岁。修正后的《刑法》第66条关于“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为:(1)前后两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任意一类;(2)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对于特别累犯,一定要注意: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均不受限制。   
A项,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核准)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63条(减轻处罚)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8 1条(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经过20年以后,仍有必要追诉的案件,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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