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判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的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dmin2016-08-16  30

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判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的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选项 A、经过审判,发现甲犯罪情带轻微,法院应当宣告甲无罪
B、审判中,被告人乙自杀身亡,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C、审判中被告人丙突发精神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其不负刑事责任
D、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发现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丁不构成盗窃罪,应当构成侵占罪,人民法院直接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中甲系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A项中的情形不应当宣告无罪,而是宣告不起诉。B项中尽管乙自杀身亡,若能查清乙无罪的话,应当宣告乙无罪,否则裁定终止审理。C项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裁定中止审理,而非宣告其不负刑事责任。D项正确的处理是终止审理。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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