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彩电、电冰箱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刘

admin2015-11-05  35

问题 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彩电、电冰箱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刘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刘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责令刘某赔偿王某的损失45000元。刘某依法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无罪。刘某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天。刘某于是向有关机关提起赔偿请求,均没有给予说法。刘某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刘某25日工资,其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支持。刘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是刘继续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问题:
对刘某因羁押遭受的损害应由谁负责赔偿?

选项

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刘某对其被羁押造成的损失应由一审人民法院进行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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